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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专题 |
4.3 相关法规 4.3.1 中国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 本规范根据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》及国家有关卫生法规、标准制定。 2 适用范围 2.1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肠衣加工企业。 2.2 本规范中的肠衣是指可供人类食用的各类天然肠衣。 3 定义 3.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系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认监委)注册的肠衣加工车间、冷库及储存库。 3.2 肠衣:系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、胃、小肠、大肠和膀胱等器官,经过特殊加工,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产品。 3.3 原肠:系指未经刮制的健康牲畜的小肠。 4 原料、辅料的卫生 4.1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对原料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,避免来自空气、土壤、水、饲料、肥料中的农药、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,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。 4.2 国产肠衣原料应当来自官方兽医监督的屠宰场。供宰动物经宰前、宰后检验检疫符合人类食用,并具有产地官方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明。供宰动物应按规定进行疫病监测和残留监控,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肠衣产品。 4.3 进口肠衣原料应当来自经认监委注册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,并具有出口国家或地 区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》。 4.4原料应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运至出口肠衣加工企业。国产原肠在原料的收集期间,应进行适当的冷藏。运输原料的容器内部表面光滑,易于清洗消毒。进口原肠应密闭包装并保持清洁卫生,冷冻运输至肠衣加工企业专用冷库,包装应进行销毁或防疫性消毒处理,防止疫病传播。 4.5 加工用盐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肠衣专用盐,并具有检验合格证,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。加工用盐应专库存放,并保持清洁卫生,不受污染。 4.6 加工肠衣的其他辅助材料(如套管、压缩片、网袋等)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。 4.7 超过保质期的原料、辅料不得用于生产。 4.8 原料、辅料、半成品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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